擅自出租他人房产闹上法院
祖母未经得孙子同意,私自将其房产出租于他人,如此引发出了一场祖孙官司。面对这样一份租赁合同,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呢?
原告骆先生诉称,自己是系争出租房的承租人,祖母与赵女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签订租房协议,祖母擅自将住房出租给赵女士。骆先生要求赵女士搬离,但遭拒绝。自己同意祖母居住,但其未经自己同意即私自与他人签协,将房屋出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利,故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她俩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赵女士腾空房屋。
被告徐老太辩称,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当时安置骆先生的父亲一人,之后由自己一人居住。为便于女儿就近照顾,自己将上述房屋出租后,在女儿家附近再租房居住。现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女士辩称,自己与徐老太签订租房协议后,安排自己4名员工入住系争出租房。其认为租房协议合法有效,故不同意骆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房屋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被告徐老太虽对房屋拥有居住权利,但其未经作为承租人的原告同意,即擅自与被告赵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出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现因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权利人对被告徐老太出租房屋的行为不予追认,且被告赵女士在未查清房屋承租情况下即与被告徐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也难谓善意,故法院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赵女士应负责腾空并返还系争租赁房屋。
无权老太最终败诉给孙子
本案中,徐老太只是房屋居住权人,其孙子骆先生才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被告徐老太未经孙子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故合约无效。
知名房产律师石锦双提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虽为祖母,但也应尊重孙子的个人意愿,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人身上。未有处分权利却强行处分,终究还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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