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女婿卖房被告上法庭
原本是准女婿与准岳父岳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岂料准女婿违约将房屋出售。准岳父岳母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准女婿支付违约金。
2002年9月,夫妻俩与准女婿签订《协议书》约定:夫妻俩出资6万元,与准女婿共同购买青山区全新经济适用房一套。夫妻俩拥有42%产权,准女婿拥有58%产权。2007年6月,准女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同年11月,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夫妻俩给予准女婿房产补偿款12.5万元,该房产拥有比例由42%增至77%;首期2007年11月8日前支付8万元;2008年4月15日前支付剩余部分。
协议签订后,准女婿如确需居住,另须向夫妻俩支付相应费用的77%(770元/月);协议约定时间内,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此后,准女婿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但未向夫妻俩支付相应费用。与此同时,夫妻俩也并未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进行支付。去年11月,准女婿将房屋以74.3万元价格出售。夫妻俩将准女婿诉至法院,请求准女婿支付房屋产权77%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法院认为, 2007年双方协议约定,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2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夫妻俩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存在违约;准女婿一直居住在房屋内且未向夫妻俩支付相应费用,也构成违约。由于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准女婿不应向夫妻俩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著名房产律师石锦双提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情况,各自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双方都存在过错,因此,准女婿不应向夫妻俩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