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投保发生意外
学生张某投保意外险后,不幸遭遇意外。然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声称根据免责条款不予赔偿,免责条款难道真的是一枚万能挡箭牌吗?
成都某高校大学生张某2011年9月入学时,他向某保险公司支付150元,购买了入学3年后的平安保险。2013年9月22日,张某在某咖啡厅被同学的前男友吴某刺中右大腿,属九级伤残,张某耗费医疗费8.38万余元。事后,吴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张某附带民事赔偿,获赔15.6万元。张某于去年9月9日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费等6.4万元,被保险公司拒绝,原因是张某是吴某故意伤害造成的,张某已得到吴某赔偿。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说,公司已在张某购买的保险单上注明:如果因第三者导致的伤害结果,其损失由第三者承担的约定,保险公司就不该赔。“保险单上的免赔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张某代理律师指出,不少学生根本没弄清购买保险后的权利和义务,就买了保险。张某所购买保险单内并无本人签名,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免责条款的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员并未向投保人就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现实生活中,因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引发官司的案例不在少数。为避免日后的麻烦或者举证的困难,投保人可以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就谈话内容进行录音,以便日后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