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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在先,登记婚在后,哪个有效?

曹成律师     2015-03-24 阅读:239

曹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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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理离婚诉讼十年,事实证明律师走专业化发展的思路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专业,所以熟练;因为专业,所以自信。

导读 *家事法律实务,请关注【曹律师婚姻专线】http://blog.sina.com.cn/beijinghunyinlvshi事实婚在先,登记婚在后,哪个有效?未领证事实婚姻二十四年,随后与他人登记结婚结...



*家事法律实务,请关注【曹律师婚姻专线】

http://blog.sina.com.cn/beijinghunyinlvshi


事实婚在先,登记婚在后,哪个有效?

未领证事实婚姻二十四年,

随后与他人登记结婚结婚,

两段婚姻,哪个有效?

让我们分享《中国法院网》报道的一起真实案件。

信任换来丈夫与他人结婚妻子维权诉婚姻无效

凭着夫妻间的信任,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就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儿女双全过着幸福的生活,岂料一直信任的丈夫却认识了新欢并登记结婚。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婚姻无效纠纷案,判决宣告被告洪某与方某的婚姻无效。

1990年,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在广东务工时相识,不久后就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夫妻双方和共生子女以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并经过多年的努力,置办了房产。考虑已是多年夫妻,彼此信任,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丈夫洪某与方某相识,并于同年11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吴某知悉后与二被告产生纷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二被告登记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相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一双儿女,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其同居行为一直延续,且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被告洪某未解除与原告吴某的事实婚姻又与被告方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宣告被告洪某与方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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