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
企业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数是法律给予企业的权利。但是,企业的权利是有限制的,哪些情况下企业才可以裁员,以及哪些人员不应该被裁等等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
小张是某企业女职工,企业因经营困难,依法裁减了一批人员,小张就在其列。被裁下的第三天,小张突然身感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于是小张以自己怀有身孕为由,找企业领导要求复职。
生活中,女性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像小张这样的女职工大有人在,多数选择了沉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既然已经建立,法律就会保护双方合法的利益,因此,熟悉劳动法,学法知法用法对每一位劳动者都是必须的。
女职工孕期不能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女职工虽然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怀孕发生在在职期间,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得解除与其得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女职工的要求应予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