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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出车祸 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唐春林律师     2015-03-24 阅读:199

唐春林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810090254

唐春林律师,专业处理保险纠纷问题,为客户的保险再保险。

导读 公车私用出车祸公车私用发生一场车祸,公车单位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引发连环官司。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公车私用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应支付赔...



公车私用出车祸

公车私用发生一场车祸,公车单位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引发连环官司。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公车私用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应支付赔款7万元。

2011年11月30日,巫山县一家单位的司机谭某,开着单位小客车搭乘妹妹谭女士、妹夫黄某和谭某某等人,从官渡镇前往巫山县城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无牌东风货车相遇,会车时李某措施不当,致使两车相撞,谭某某、黄某当场死亡,另外一人受伤。

去年1月,谭女士等人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法院判决该车所在单位赔偿7万元。该单位随后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谭某公车私用,保险公司不应当担责。

巫山县法院认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该单位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理赔。为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该单位保险赔偿款7万元。保险公司上诉,日前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免责条约的相关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就应该依照合约规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公车私用出车祸,并不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正当理由,也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免责条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及时 给予相应赔偿。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之时,一定要充分了解保险合约上的内容,尤其是相关免责的约定。对保险条款的熟知,也是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

唐春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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