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须作死因鉴定
投保人意外死亡后,其家属在第一时间报告保险公司,随后匆忙下葬。家属要求险企理赔时却因无法查明死因遭拒。近日,法院审理这起官司。
2012年12月19日,家住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的覃某在与别人一起抬猪时,腰部扭伤。当日,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脊椎的一处椎体滑脱,医生建议其回家休养,不用住院治疗。回到家后一直卧床休息。可12月25日早上发现他已死亡。
12月28日家属马上向某保险公司报案。事后,还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直到2013年4月16日,某保险公司给覃某的家属交付了一份拒赔通知书,以“被保险人覃某所患的是脊椎性疾病,第五腰椎体轻度滑落(I)度,无论如何都不能造成覃某死亡的原因”为由,拒绝理赔。兴宾区法院一审覃某家属胜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来宾市中级法院。
来宾中院审理后认为,覃某家属报案时,险企应告知覃某的家属应注意的事项和应提交的理赔材料。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及时告知家属要对覃某死亡的原因作鉴定,导致覃某被匆忙下葬,而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接到报案后即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另外,法院还查明,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时,明显超出法定和约定的期限,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险企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险企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提醒投保人申请理赔时应注意的事项和应提交的材料;且险企在家属报案后,未及时告知应做死亡鉴定,而导致覃某被匆忙下葬。鉴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作出的拒赔通知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保险公司应当就注意事项对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尤其是关于免责条款部分。否则,未尽相关提示义务,损害投保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