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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道德义务”赠房 赠与行为不可撤销

邱丽梅律师     2015-03-24 阅读:317

邱丽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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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于“道德义务”赠房日常生活中,通过赠送物品来表达自己的情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可是,你知道吗?有些时候,一旦表达出了赠与的意愿,可就再也不能反悔了。年近五旬的...



基于“道德义务”赠房

日常生活中,通过赠送物品来表达自己的情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可是,你知道吗?有些时候,一旦表达出了赠与的意愿,可就再也不能反悔了。

年近五旬的林女士同七十多岁的张大爷和刘大娘夫妇是多年的邻居。从2010年起,林女士一直担负着照顾刘大娘和张大爷的责任。2012年刘大娘去世后,林女士随丈夫到郊区工作,张大爷就将郊区老家的一处房屋借给林女士一家使用。后来张大爷老家的房子因拆迁获得三套住房。

张大爷答应赠送给林女士其中的一套住房,并且后来他又在信中写到了赠房一事。拆迁后,张大爷拿到了三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此时他却不愿意将房屋交过户给林女士。林女士索要房子未果后,起诉到法院称,张大爷已经答应赠房,现在要求法院判决张大爷将该房屋交付给她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大爷认为,自己的房子还没给林女士,就可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林女士在2010年到2013年间一直对张大爷和刘大娘夫妻给予生活上的照料,该行为已经具备法律上所称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是基于友情等产生的道德上的义务。因此林女士有权要求张大爷履行交付义务。法院最后判决张大爷将该房屋交付过户,该房屋归林女士所有。

“道德义务”赠房不可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本案中,林女士对张大爷夫妻进行了长期的帮助和照顾,张大爷自愿同意赠与林女士一房,张大爷赠房应该属于一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因此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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