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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出租亡父房屋 租赁合同无效

董泽云 律师     2015-03-24 阅读: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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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男子私自出租亡父房屋父亲去世后,儿子私自把父亲留下的门面房出租了。儿子是否有权出租父亲留下的遗产,乌鲁木齐一母亲把儿子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儿子私自签订的房屋租赁协...



男子私自出租亡父房屋

父亲去世后,儿子私自把父亲留下的门面房出租了。儿子是否有权出租父亲留下的遗产,乌鲁木齐一母亲把儿子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儿子私自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02年8月28日,乌市天山区居民黄先生因安置补偿得到解放南路某巷一间30平方米的门面房。2008年10月2日,黄先生因病去世。当年10月15日,黄先生的儿子小黄将门面房出租给新疆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9年1月1日,年租金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食品公司依约将租金缴纳至2014年12月31日。

其实,早在2010年5月6日,黄先生的妻子及其4个子女在公证处作出一份继承权公证书,遗留有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一套由黄妻一人继承。今年8月,黄妻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儿子小黄与食品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男子的父亲遗留的遗产已经过公证由黄妻继承,作为儿子对房屋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无权私自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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