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工资发放记录
不承认与员工有劳动关系,为了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员工选择了向仲裁部门寻求帮助。那么,劳动关系就只能因劳动合同而存在吗?
陈某日前向烟台市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依法确认与机电设备公司2010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陈某称:自己于2010年10月到该公司从事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工作,正常工作日上班,每周休1天或1天半,日常工作由工程部经理负责安排,期间,曾经签过一个空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方式为每月签字领取现金。
该公司辩称:公司与陈某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在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体现2011年9月份和10月份有陈某两个月的工资,是因为陈某断断续续在公司帮了几天忙,之后个别月份也有陈某的工资发放记录,但陈某都是以帮忙的形式工作,不是全日制用工。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2013年4月至8月,该公司工资表中有陈某的工资发放记录和考勤记录,同时,2013年5月至8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确认双方在2013年4月至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2011年9月、10月,该公司工资表中有给陈某发放工资的记录,证人林某、宋某的证言也佐证了陈某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在该公司工作过,同时该公司提供的在此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中也分别体现了林某和宋某的名字。但对陈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其余期间,陈某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于是,仲裁委裁决陈某与该公司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合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要确定劳动关系,主要还是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已满,但是有发放工资的记录等能证明自己在单位工作过的,就认定有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