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她是独生子女,父亲在她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母女两个相依为命,现母亲去世,留有一套属于母亲个人的房产,未留遗嘱。她去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遇到难题,公证处要其提供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但是外祖父母在解放前就已经去世了,无法找到或者开具死亡证明,想了各种办法,最终也无法办理。无奈之下,求助北京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她该如何实现其继承权?
房与法苑房地产赵娜律师回复:女士您好,实现继承权,继承房产达到过户的目的,一般通过两种途径:
一是继承公证途径。继承公证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所有的继承人携带相关证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亲属证明、其它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是死亡证明(表明其为唯一继承人的身份)、财产的权属证书到公证处办理相关的继承公证。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可以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由于您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无法开具,故该途经行不通。
二是诉讼途径。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要求的确认之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独生子女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面临无明确被告的尴尬境地。而在特别程序中虽然可以没有被告,但也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四类,对继承人继承身份的确认程序尚未作出规定,因此,独生子女想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继承权相当困难。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邀请无关的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来作被告,以达到实现继承权目的的案例。故您可以尝试起诉第二顺序继承人,达到实现继承权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