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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频遭妻子家暴 报警哭诉求离婚

邱丽梅律师     2015-03-24 阅读:161

邱丽梅 律师

执业律所 :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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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男子频遭妻子家暴“上门女婿”许某频遭妻子毒手,遍体鳞伤。当警察赶到营救之时,许某蜷缩在一个角落,上身赤裸。面对家暴妻子,许某别无他求,一心离婚。2014年11月10日上...



男子频遭妻子家暴

“上门女婿”许某频遭妻子毒手,遍体鳞伤。当警察赶到营救之时,许某蜷缩在一个角落,上身赤裸。面对家暴妻子,许某别无他求,一心离婚。

2014年11月10日上午11时52分,沙湾县公安局四道河子派出所接到许某电话报警称:自己快要被妻子打死了,请求派出所民警救救他。当民警赶到时看到了上身赤裸全身伤痕的许某。民警立即将他送往镇卫生院救治。治疗的医生告诉民警:伤者身上的伤疤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主要以棍棒类硬物击打和掐伤为主,建议将伤者到大医院做内伤检查。

据了解,施暴者王某,今年26岁,小时候因受过刺激,性格暴躁,经常因言语不和对家人大打出手,在当地很是出名,其父本想通过给其招一个外地的女婿,成家后女儿性情会慢慢变好,谁知却适得其反,王某的脾气越来越坏。

11月15日经沙湾县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许某的伤情鉴定,许某所受伤害已构成轻伤。正当办案民警准备按法定程序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时,许某却找到办案民警,请求撤案,并表示不愿追究王某一切法律责任,只要求能够和王某离婚。11月23日晚22时许,许某致电办案民警,对民警的相助表示感谢,并告知其已于11月21日与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正在回四川老家的火车上。

报警哭诉求离婚

妻子常年对许某实施家暴,稍不顺心就对其拳打脚踢,令许某饱受身心痛苦,精神上饱受折磨,足以见双方感情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鉴于妻子长期实施家暴,因此,法院应当准予许某的离婚请求。

“上门女婿”终究是难当的,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更像是一座沙子堆砌的城堡,风一吹就会倒。恋爱需谨慎,结婚更需慎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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