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学校铁门夹伤手指
自己的孩子被学校的铁门夹伤手指后,原本以为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岂料事与愿违,险企拒绝了陈先生的请求。学生家长究竟该怎样利用保险来维权呢?
陈先生介绍,去年9月开学时,他向保险公司交纳了30元的保险费,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学生、儿童保险,保险期为半年,保险公司出具学生、儿童保险专用收款收据一张。2013年11月27日,儿子小明不小心被学校的铁门夹伤右手指,致右手环指末节挤压断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孩子受伤时没有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因此拒绝理赔。
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没有向投保人小明提供保险合同相关条款,更没有向投保人小明作出对免责条款注意说明的义务,所以这份保险合同中涉及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小明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称小明没有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予理赔的理由不符合常理,应予以驳回,于是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小明医疗保险金7470.41元。
免责条款应作出提示说明
现实生活当中,保险公司常以免责条款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企图蒙混过关,实则是自欺欺人之举。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未对投保人小明做出应尽的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理应给予小明相应的赔偿。同时提醒投保人在面对保险公司的不合理理赔时,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