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将房子赠与儿子
家住宁波市的刘利军有点儿烦,因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事儿自己受人指点需要打一场官司,可刘利军根本就不知道该去告谁。
据悉,刘利军父母离婚协议约定:“刘利军由其父亲刘明抚养,夫妻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刘明名下的一套89平方米的住房归刘利军所有,刘明享有居住权但不得擅自转让。如果刘明再婚,刘利军无法与后母和谐相处,则刘明应搬出该套住房。”两年后刘明再婚,刘利军与父亲及后母相处还算融洽,3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该套住房内。后刘明遭遇一场车祸伤势较重不治身亡。刘利军拿着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书与父亲的房屋产权证,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却遭到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拒绝。
房屋转移登记程序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赠与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赠与双方当事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赠予双方当事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赠与公证书;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屋平面图。
父亲已经死亡,转移登记按规定需要由原房屋产权人配合出具身份证明、签字等,所以难以为其办理转移登记。但是,刘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然后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