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男方与女方结婚之初生活困难,为了供养其亲属,便向女方借款共计112000元,并多次打借条,后来双方于2009年离婚,之后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内隐匿了许多共同财产,为求公正,单独就婚内借款一事起诉男方要求还钱。
难点:本案看似简单,但放在夫妻关系之下,就变得非常复杂,法律上就有许多的争议点:
1、婚内夫妻之间借款是否有效?
2、是否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3、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4、婚内借款应该归还一半还是全部?
审理结果:
一审时我方搞定了前两个争议点,但丰台法院把后两个问题搞错了,尤其是举证责任明显和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不符,所以只判退还一半的借款。后来我方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改判,我们拿回了全部借款。
经验分享:
夫妻之间的借贷问题有许多的争议,法官也很少接触此类案件,处理起来内部也有不同意见,所以,一定多下功夫,从法理角度,帮助法官解释清楚理论问题。
这种案件难在法理分析上,不在于证据上。
要准确、深刻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并据此正确使用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