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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出租车意外险理赔获支持 发票含险有望实现

唐春林律师     2015-03-17 阅读:173

唐春林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810090254

唐春林律师,专业处理保险纠纷问题,为客户的保险再保险。

导读 沪出租车意外险理赔获支持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一份司法建议,建议在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于发票上,确保乘...



沪出租车意外险理赔获支持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一份司法建议,建议在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于发票上,确保乘客在遇险后能及时获得理赔。

这则司法建议源于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则案例,在2011年10月19号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行驶到金沙江路、真光路口处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责任。后经鉴定,沈某是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在2012年的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沈某各项费用共计是94762元。另外韩某赔偿鉴定费多共计6930元。

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公司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以及限额分别是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十万元,医疗费用五万元,补偿费用五万元,由于事故之后,通达被海博出租汽车公司收购,沈某便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和通达以及人寿保险公司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人寿保险赔偿各项费用共计是14万元。

主审法官提出,财产保险是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地,这些是无价的,在获得了韩某的赔偿之后,沈某是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人寿公司来赔偿的。主审法官指出,实际上理赔细则并没有明确无责赔付比例,也没有约定无责免赔,保险合同也是为了警示和惩罚不安全的驾驶行为,即使理赔细则没有约定出租车驾驶员无责时人寿公司的补偿比例,并不意味着人寿公司就可以免于赔付,最终法院是判定为人寿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一万元,补偿费用五万元,而对医疗费的2825.7元是不予支持的。

人寿险获赔之后,仍可向险企理赔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赔,而应当将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但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一般不适用补偿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得到多份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旦发生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应当可以分别行使。

大部分市民对于出租车公司为乘客购买意外险不太了解,在遭受损害后也不知道可依发票索求赔偿。为了最大限度维护乘客利益,因此才有了浦东新区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在发票上明示“含险”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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