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天安财险霸王条款
近日,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天安财险,因其驾驶路虎车遭遇交通事故后,高达30余万元的车修费用却遭遇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竟然是,王先生的驾驶证逾期未审检。究竟驾驶证逾期未检与能否理赔成功有着多大的关系呢?
2014年8月1日,王先生来到天安财险娄底中心支公司为爱车购买保险。当时业务员给他推荐了更便宜的电销。王先生说,之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便替他打了购买保险的电话,而非王先生本人亲自联系购买。在此过程中,没有人跟他提示免责条款。
最终,王先生花了1万多元,在天安财险娄底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1日。
2014年11月的一天,王先生驾车在双峰县发生交通事故。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王先生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至路边,造成车辆受损。王先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受损的车辆随后被送至4S店维修。保险公司核价为34.24万元。车修好后,王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因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不能理赔。
驾驶证逾期能否获赔
本案中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能否产生效力。由于该保险并非由王先生本人亲自联系购买,同时此过程中也无人跟他提示免责条款。这也意味着王先生至始至终都不知道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特殊提示,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保险公司中的该项免责条款对王先生不产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不能等同无证驾驶。所以,如果在驾驶证年检到期后到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不能按无证驾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