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女)与王某(男)网上相识,于2011年7月13日登记结婚。结婚后,李某发现王某没有主见,李某越来越感觉双方不合适,矛盾越来越激化。李某对闪婚非常后悔。
【分析】
2011年7月21日,李某到所咨询,董学明律师热情接待了李某,并作详细解答:
“网上相识”说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时间短”说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可以以此为由离婚。而性格不合、没有主见不是导致感情破裂的主因,主要是双方没有充分了解便仓促结婚。是否感情破裂,最终由法院认定。
【委托】
2011年7月21日,李某委托董学明律师代理。
【立案及判决】
2011年8月1日,董学明律师到聊城市冠县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立案。
2011年8月3日,董学明律师收到冠县法院开庭通知,该案于2011年8月31日9时开庭。
2011年9月17日,董学明律师收到冠县法院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这说明二人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