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融资模式中涉及到的三种不同形式的权利: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买受人商品房交付请求权。
买受人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与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的冲突、买受人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通常不会产生冲突,按现行的操作模式,开发公司为避免在建工程抵押影响项目销售,通常都与银行事先洽商好了逐步解除抵押的时间和步骤,在买受人购买房屋时,项目贷款银行会解除对售出部分设定的抵押;若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的,虽然也需要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但其性质与参与主体均发生了转变,两者之间若产生冲突属于买受人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与在房屋抵押权的范畴。但上述操作模式并不是一种法定程序,因此存在买受人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实践中,开发商为填补资金缺口,实现滚动开发的融资需要,在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之前,又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而获取贷款。由此也可能产生买受人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与房屋抵押权的冲突。
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在开发商不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可对该抵押房屋的折价、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买受人因其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该房屋享有的只是债权请求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不能请求免除设定于房屋之上的抵押负担。和上述法律原则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 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法请求开发商交付房屋。也就是说,抵押贷款是优先于商品房买受人的债权的。
在《批复》施行前,对建设工程中的被拖欠工程价款与在建工程抵押权冲突时,司法实践大多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担保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以在建工程抵押权形式作为担保的的银行债权可以高枕无忧。《批复》实施后,被拖欠工程价款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对抵押权的优先权,可优先于抵押权以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银行债权本可就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优先受偿,现在却变成其次受偿了,即在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必须确保工程价款优先偿付后,银行抵押债权才能优于其他一般债权受偿。
针对拖欠工程款中的施工企业垫资部分,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施工企业垫资如果确实已经物化到工程中,则该垫资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就是说,就施工企 业垫资及银行贷款这两种房地产融资形式来说,垫资具有优先地位。《批复》的出台实施,对采用司法途径解决工程价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施工企业通过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决拖欠工程价款问题成为可操作的现实,受到建筑业界的普遍欢迎,但这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却产生了较大的冲击。
《批复》第2条 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也就是说,相对于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在请求商品房交付方面享有优先权。最高法院对此的解释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是一种生存权利,同时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是一种经营权利,生存权利应当优先于经营权利受到保护。
如前所述,买受人的商品房交付请求权是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只能行使债权请求权来获得救济。根据《批复》的规定,买受人的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这样一种两两相胜的微妙关系,导致了多种权利共存情况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现举例说明:
某商品房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预售。已售出部分,解除了原来设定的在建工程抵押,由购房人申请了按揭贷款,用所购房屋设定了抵押;在购房款支付方面,部分购房人支付了超过50%的购房款,部分支付不足50%;现该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以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例中出现了商品房交付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抵押权,其中抵押权又可细分为在建工程抵押权及房屋抵押权。在同一项目中出现了上述多种权利冲突并存的复杂局面。
本律师认为,该例中就未出售的房屋部分施工企业享有优先受偿权,贷款银行依据建工程抵押权具有第二顺位的受偿地位;对售出房产中购房款支付未超过50%的部分,施工企业也优先受偿权,购房人由于付款未超过50%,故无权对抗施工企业要求以房屋拍卖以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按揭银行依据房屋抵押权也优先于购房者具有第二顺位的受偿地位;对售出房产中购房款支付超过50%的部分,施工企业无优先受偿权,该房屋应当依法交付购房人,按揭银行于该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初步了解了房地产融资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的一些权利冲突问题。复杂的法律关系,为律师非诉法律服务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房地产开发融资过程中采取不同的操作方案,各方主体的权利将受到截然不同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