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公司认为与驾驶员顾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顾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为公司驾驶车辆数次违规而吃进的“罚单”,获得法庭认可。日前,闵行法院判令实业公司支付顾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2万元,并为顾先生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顾先生称其于2004年2月5日进入某实业公司工作,担任驾驶员。由于用工制度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缴纳综合保险。去年7月14日,顾先生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实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实业公司辩称顾先生并非本公司员工,顾先生所提诉讼请求均与公司无关,要求驳回顾先生的诉讼请求。而顾先生为证明自己是实业公司员工,向法庭提交了2007年3月30日、6月12日、2008年1月21日、4月12日的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及公司车辆牌号的车辆基本信息等证据。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顾先生提供的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及公司牌号的车辆的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显示顾先生在驾驶公司所有的车辆过程因超载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但顾先生主张其于2004年2月5日进入公司工作,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综上,确认2007年3月30日起,顾先生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小贴士大用处:
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通常是劳动者打劳动争议官司所面临的一道门槛。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权利均依附于双方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就无法进一步向单位主张劳动权利。劳动者只有提供较为充分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才具备打赢劳动争议官司的必要条件之一。
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一般有如下证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证明: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等;
3、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卡”、“服务证”、“派工证”、“上岗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6、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7、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8、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9、单位出差的证明,或从单位客户那里获得的证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