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一词,是英语中trade secret一词的翻译,过去也译成营业秘密、行业秘密、业务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内容:“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条件的技术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秘密(经营信息)。
技术秘密的范围十分广泛,有关法规对技术秘密的举例有技术、工艺、设计、方法、配方、程序、数据、实验记录、样品等。技术秘密容易被反向工程破坏,尤其是已经上市的产品。如在某些商业秘密侵权、犯罪案件中,被告以机械类产品上市以后,其内部构造、结构通过反向工程自然会被公众所知为由,否认机械等产品图纸的商业秘密属性,这种辩解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具体产品和产品的图纸并非同一对象,产品上市以后,即使其构造、结构的数据基本被公众知悉,但是只要权利人仍然对图纸加以保密,防止有关数据被确切公知,权利人的图纸等商业秘密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经营秘密的内容更加广泛,如果说技术秘密总离不开“技术”这一基本特点,那么经营秘密则是五光十色,甚至可以说包括了经营中一切有用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主要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主要部分,但商业秘密还可有其他内容,如体育方面的训练方法。据报道,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之所以能够在田径赛场上所向披靡,打破欧美运动员在跨栏项目上的垄断地位,除了其优秀的先天条件外,与其科学的训练方法密切相关。这种科学的训练方法使其在赛场上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同样可以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实际上,我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理解是相当开放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工商企业以外的主体,到法院起诉商业秘密侵权,只要有关信息涉及竞争和比较重大的经济利益,这些主体的商业秘密权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有人认为,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应当是比较完整的技术、经营方案,暂时、零散、否定性信息,不具备财产权属性,不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指出,这并非主流观点。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已经认为:失败的教训,或者说否定性的商业秘密,也能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因为: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竞争优势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成功的经验,使科研、生产、经营超前,因而具有实用性;二是失败的教训,如果保密,可以使竞争对手不能节省研究开发时间、经费,从而使对手滞后而对经营者有实用性。如果被告违法泄露或获取的不是原告的图纸、资料,而是原告过去失败的实验数据等所谓否定性信息,依然是侵犯了商业秘密。
上海沙林公司新款服饰案。原告上海沙林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特色抽纱勾绣女式时装等服饰,产品有较强的工艺性和特色,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1995年至1996年间,被告上海越申制衣有限公司聘用原告样衣间工艺员朱某为其技术顾问,按月发给朱某顾问费,被告从朱某处获取了原告设计的型号为5177-1、6082及5047的服饰纸样及其工艺制作图,其中:5177-1型号的服饰,原告虽已设计完成,但尚未组织生产投放市场,被告产品即已上市;6082型号的服饰原告设计后已经组织生产,但被告就该相同型号的服饰与原告同时投放市场;5047型号的服饰原告设计后已经加工生产并投放市场,被告未通过驳样等反向工程取得该服饰的样式,仍通过朱某从原告处获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设计的型号为5047的服饰,因已上市销售,就其服饰的样式及其制作方法已失去秘密,但是原告对其服饰样式及其工艺制作图仍享有版权;原告对其设计的型号为5177-1及6082的服饰纸样及工艺制作图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经协商达成协议: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相同型号的服饰(5177-1和6082);并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470元。案件受理费10230元,财产保全费3200元等由被告承担。
正如本案法官所言,原告的服饰纸样及工艺制作图,占据了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竞争优势,原告拥有这一成果,可适时选择入市,以赢得商业利润。而一旦泄露秘密则优势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