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申请专利而导致泄密。
对创新的技术和信息可通过专利和商业秘密来保护,专利保护有期限限制,商业秘密只要是秘密,可以永久存续。两者保护力度也不同,只要专利有效,不管他人是否独立发明,专利均享有受保护的权利;而商业秘密则不一样,只要他人独立发现以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权利就会消失。对于商业秘密如果不申请专利,只能依靠保密协议或保密法获得保护,但保密法或保密协议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尤其是善意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时,保密法提供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为寻求更强有力的保护,权利人往往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寻求强有力的专利保护。当然,此举的风险就在于如果专利申请在公开后未获批准,其秘密也就永远消失了。
(2) 权利人销售产品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一般涉及工艺流程的秘密,通过观察拆卸成品是不能了解其生产过程及其技术秘密的。但是某些产品如自行车的传动装置,就可因拆卸等反向工程而了解其技术秘密。权利人将产品销售后,则视为权利“用尽”,从而失去对权利之体现物的垄断权,其他人有权通过拆卸等手段了解产品中含有的技术构成,权利人对此无权干涉。应当注意的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了秘密的人,如果采取保密手段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原权利人只是部分丧失其商业秘密,不能对抗该人的使用,但是法律规定不得或权利人声明不得拆卸者除外。
(3) 权利人为宣传或介绍产品而泄密。
公关宣传、学术交流或所属知密人员向大众媒体投稿把关不严,通过写文章宣传报道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杂交水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由于有关这项科技成果的论文先后在公开的杂志上发表了50多篇,使这项技术的秘密性丧失殆尽。中国代表团到西德进行技术转让谈判时,对方说,你们的东西我们不要了,因为已经在你们出版的杂志上看到了。而且,因为泄露了杂交水稻的技术秘密,我国不能在外国申请专利,使我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4) 权利人因著述或演讲而泄密。
大部分杰出人才愿意把自己最先进的研究开发成果告诉同行,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旦公开这些信息,也就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并且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权利人必须牢记,发表学术著作,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或参加贸易会议,经常是处于本领域内具有很高知识背景的同行之中。这些同行们能敏锐的捕捉到有关信息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并且清楚哪些信息是没有明确披露的,正所谓“言者无心,听者有意”,某些权利人自己认为仅是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信息,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苦苦探寻的关键性信息。
(5) 接受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而泄密。
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没有做到内外有别,或急于谈判成功,过分热情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我国生产的龙须草席,具有悠久的历史,清朝时是皇帝享用的贡品。从1953年开始出口,外销日本、马力西亚、意大利等国家。曾在莱比锡世界工艺品博览会上被誉为“中国独有的工艺品”,为国家赢得了大量外汇。80年代初,日本一企业派人参加了生产全过程,对每一道工艺都作了详细了解和拍照。日本人回去不到三个月,就制造出了代替手工捶草的机器。此后,日本停止从我国进口龙须草席,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与我国竞争,逐步取得垄断地位,导致我国出口厂家全部倒闭。同时,对业务交往或经济合作对象缺乏防范。日本某公司对中国一家企业掌握的真空管技术觊觎已久。1982年8月,该公司在发标建设发电站时,以承包100亿日元规模的冷却塔需要评估投标方的技术水平为名,轻易取得了真空管技术的设计图纸,最终却没有邀请中国方面参加谈判。
(6) 权利人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制度不健全而泄密。
由于出差人员对多带的资料保管不善而泄密的情况时有发生。1990年夏,美国波音公司的经理到某国投标,下榻于一家饭店。晚间散步归来,他发现自己的文件有被人翻动的痕迹。经调查,重要资料悉数被翻拍,系竞争对手委托饭店方面所为。另外,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除了正规的文件、资料外,商业秘密还普遍存在于废旧电脑磁盘、办公废纸以及工业垃圾等废旧载体中,最易被忽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