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小军和8岁的小丽(均为化名)兄妹俩正值上学年龄,生长在离异家庭的他们和父亲共同生活。但是因为父亲认为读书无用,他们没有和同龄的孩子一样享受上学的快乐。父亲将兄妹俩留在家中,整天干家务活,甚至还让孩子露宿街头。社区、街道得知这一消息后,先后做其父亲工作都无功而返,甚至连区教育局下通知督促其履行家长责任也未见成效。父亲的这一行为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苏州市平江区司法局领导知悉情况后,决定为这两个孩子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委托的律师考虑到主张受教育权目前尚无先例,便决定通过起诉变更抚养权来达到维护孩子受教育权的目的。
矛盾焦点
经孩子母亲同意,律师决定以孩子母亲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理由是父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而被告也就是孩子的父亲却认为,孩子是自己的,自己身体不好,无力照顾他们上学,相反还需要孩子的照顾,他认为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大于孩子的受教育权。同时也认为自己能教育好孩子,不需要学校教育。被告认为其有权决定孩子上不上学,任何人都无权干预。但他不知道,他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等方面的规定,从法律上来说已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要件。
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最终将抚养权变更为孩子母亲,父亲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2007年9月,孩子顺利返校上学。
心得体会和思考
受教育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范畴。但是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具体落实,故要主张受教育权还得通过其他的法律来实现,本案通过变更抚养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父母都将无微不至的爱给了孩子。很难说本案中的父亲不爱自己的子女。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教育方式,主要是因为父亲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把孩子当成自己的 “私有财产”,没有尽到父亲的法定义务。孩子也是独立的个体,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从大的范围来说,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剥夺孩子的权利就是对国家的违法。孩子属于弱势群体,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法律援助制度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针对这类侵权案件,尽管从法律上讲获得一个胜诉的判决并不难,但考虑到实际效果,调解乃最好的解决途径。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