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农民工老张1948年7月出生,一直在某公司上班,到2009年7月份,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老张不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解:
男职工满60岁,女职工满50岁,劳动关系即终止。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到期,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上班的,为民事聘用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民事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二:
小王2001年5入职某公司,合同一年一签,月薪三千。2008年11月31日合同到期后,小王被继续留用,直到2008年12月底公司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此时应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解:
应支付八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如果2008年11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按时终止,则只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2008年起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不能追溯到2008年前。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从2008年起算。
案例三:
老李在单位工作五年了,两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今年三月劳动合同到期,他以为公司会续签,公司也未提前通知,他也没有作准备另外找工作。但不料,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前一天通知他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老李感觉很生气,去咨询了朋友,朋友说,公司必须提前30天通知,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解: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确实是违法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但终止仍然是有效的,不构成违法解除;
老李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
因此实务中,HR应提前30天通知终止,并保留证据(通知签收、谈话记录等)。
依据: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其它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暂时没看到相关规定。
打造规范的离职流程
基本要求:
合法解除或终止;
明确离职原因;
明确离职时间;
有效送达;
化解双方潜在的劳动争议。
基本作法:
书面化——保留证据;
程序化——每个员工离职都按程序操作;
人性化——尽量协商,化解矛盾。
关于送达:
员工当面签收;
通过谈话记录告知;
拒绝签收或无法签收,则邮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中确定有效邮寄地址;
无法邮寄,则报纸公告。
离职有关文书:
员工辞职:
辞职信、交接单、离职审批表;
协商解除:
解除协议、交接单、离职审批表;
单方解除:
解除有关证据材料、解除通知、交接单、离职审批表;
终止:
终止通知、交接单、离职审批表;
其它:离职面谈记录、离职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