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时指出:抗诉人在抗诉中一会儿说刘文香见死不救,不尽做妻子的义务,是“不作为”杀人;一会儿又说刘文香参与抢救,未阻止他人报案,只是掩饰罪行的手段而已。在这里,抗诉人又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使人们在碰到他人危难时无所适从,究竟是救好还是不救好。
我再次强调:刘文香没有毒死徐福康的犯罪故意,没有毒死徐福康的犯罪行为,根本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是完全正确的,台州市检察院的抗诉不能成立,请省高院裁定驳回台州市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台州中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无罪判决,以维护我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6月29日,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11月26日,省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至此,刘文香终于获得了真正的自由。
刘文香洗脱了冤情,可是获释回家后,她发现不少村里人对她依旧是另眼相看。
有一次,刘文香家里没米吃了,她到一村民家借筐去碾米,刚好那家女主人不在,男主人把筐借给了刘文香。这时女主人恰好回来了,待刘文香走后,她对丈夫说:“今后少跟这个‘潘金莲’来往”。虽然说话的声音不大,但还是被刘文香听到了。
刘文香越想越气,认为这都怪检察院和法院,谁让他们办错了案,害得自已冤枉地坐了近3年牢,即使回来了,还洗刷不掉身上的耻辱。于是她又找到我,询问解决的办法。
我告诉她,这事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并为她写了份《国家赔偿申请书》。
2002年1月13日,刘文香拿着赔偿申请书走进了台州市检察院的大门。然而,检察院根本就没有把刘文香的申请当回事,收下申请书后,迟迟不予答复。
2002年9月的一天,检察院才把材料退给刘文香:“我们研究过了,你这事不属我们责任,你找台州中院行政庭解决吧”。2002年10月5日,台州中院给刘文香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本案应由检察机关办理。我院对你的申请不能办理”。2002年12月25日,台州市检察院口头通知刘文香,答复是不予受理,并将材料退给了刘文香。皮球被踢来踢去,检法两家谁都不买刘文香的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