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刘文香向浙江省检察院申请复议,在长时间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2003年4月,她再次委托我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省高院收到申请书后,两次要求刘文香补充证据材料。2004年9月13日,浙江省高院正式受理了刘文香的这起国家赔偿案。随后事情出现了转机,台州市检察院的态度开始变得积极起来。
2004年10月27日,刘文香终于获得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款共计60963.70元。
回顾本案的辩护历程,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不让无罪人蒙受冤屈,不让有罪者逃脱法网,国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是慎之又慎的,本案的判决几经起伏,正是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高度负责的表现。
从为刘文香的一审、二审辩护中,我体会到律师无罪辩护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无罪辩护”四个字说说容易做起来难。这需要无私无畏、仗义执言的精神和胆略。无罪辩护观点的提出意味着与公诉机关公诉意见的根本对立,意味着要否定侦查机关侦查收集的有罪证据,也意味着与侦查机关侦查材料的对立。如果作轻罪辩护,就没有这么大的压力。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前,必须作艰苦、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