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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出资形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刘永斌律师 2010-09-09


  出资形式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用什么当作资本作对公司的投资的表现形式。发起人对出资形式的选择是关系公司是否成立的关键。

  一、出资形式的选择

  1、《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新的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但出资风险也随之增大。同时法律并不是无限制的扩大出资范围。比如出资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作价出资等等,更不能以“干股”的形式出资。

  2、出资形式之间比例

  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对出资方资限制比较死,基本上都是货币出资,知识产权作价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作了较大修改,对货币出资作出最低不能低于百分之三十的限制,这样使公司的出资更加灵活,公司成立条件也相对降低。

  如果出资形式选择不当或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公司将面临着设立不能的风险。

  二、出资形式变更

   有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出资形式、出资数额进行变更,比如将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那么就会导致设立费用和设立时间就会增加,设立程序更加繁琐,同时还有可能非货币出资不被法律认,将会导致公司设立不能等等。

  所以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对出资形式作出明确约定,并对改变出资形式的责任承担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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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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