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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出资履行过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刘永斌律师 2010-09-09


  出资履行,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发起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相应的评估及过户手续。货币出资只要如实验资、按时出资一般不会产生什么法律风险。而非货币出资过程常常出现很多问题。现在仅以《公司法》列举的四种出资作一分析:

  1、货币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同时要符合“货币出资总额不低于全部资本总额30%”的规定。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就是民法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具有可估性、可转让性的有财产价值的物。无论公司是否需要,只要股东协商同意即可。实物出资所转让的一般是物的所有权,根据物权原理,动产物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这就要求如果股东以实物出资,就要明确交付、登记的时间以及交付不能时要承担的责任。

  3、知识产权出资。新《公司法》将原来“工业产权”改为“知识产权”,扩大了出资范围,将“著作权”也纳入其中。在知识产权出资时,因其具有人身性、财产性双重特征,所以要约定明确所转让的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是使用权,使用年限、使用期间的创新归属等等也要约定明确。同时也约定转让登记的时间及转让不能时应承担的责任。

  4、土地出资。土地出资时要注意所出资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另外要注意: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作为出资的;划拨的土地也是不可以出资的(除非交足土地出让金后);被抵押、冻结的等等被设有他物权的及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土地都是不可作为出资的。同时要约定使用权转移登记时间及出资不能时承担的责任。

  刘永斌律师提示:

  1、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2、非货币出资一定要评估;

  3、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办理交付、过户、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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