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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强奸”该不该负刑责?

2009-08-03


  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强迫一名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强暴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并胁迫这名工作人员用绳子勒该女子……。受害女子最后死亡,该团伙8人已被捕,检方也已提起公诉。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争论的焦点莫过于司法机关对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的处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因为,“夏某也是受害人,刚参加工作一年,年纪也比较小……”负责侦办此案的该市新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李廷山解释道。
  
  对于公安机关的这一解释,受害女生的家人并不认可,持相同意见的还有众多热心网友。他们认为,同为受害人却参与了强暴、杀人,“不能以检察人员受胁迫为理由,不对其背离职责、良心、道义的行为予以追究!”有法律人士指出:“夏某对王某实施强奸和勒颈的行为都是在精神受到巨大压迫的情况进行的,这在刑法上被称为胁从犯,正因为是受胁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低,刑法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刑可免,罪不容赦。” 
  
  但也有人认为,夏某不属于胁从犯,不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胁从犯虽然是在暴力威胁下参与犯罪,但他被胁迫参与犯罪时,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本案中,“夏某所谓的‘强暴’也好,‘勒女学生’也罢,都是在其身体完全被人控制、操纵且强迫之下实施的,客观上自身一点反抗的能力和选择的机会都没有。”因此,夏某的行为应作为“意外事件”来处理。 
  
  夏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当地警方将其列为受害人而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否合法?欢迎留言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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