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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不该扣个税

2009-07-20


  刘鑫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旅行社工作,月工资1500元,这一干便是三年。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旅行社的效益越来越差。无奈之下,总经理决定裁员。不幸的是,刘鑫便是被裁员工之一。

  接到公司的裁员通知后,刘鑫很郁闷,但也只得面对现实。一周后,刘鑫接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要求他在协议书上签字。于是,做事一向细心的刘鑫便开始认真的“研究”起了协议书的内容。

  在“研究”的过程中,刘鑫注意到这样一个条款:公司与刘鑫解除劳动合同,等他办完离职手续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数额是刘鑫四个月的工资。此外,公司还将对此笔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对于补偿金的数额,刘鑫没什么异议,可这代扣的个税却让他犯了迷糊:难道补偿金也要交税?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宝解密:

  该公司与刘鑫通过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该公司向刘鑫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该公司在向刘鑫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因为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按照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刘鑫所得到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他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的代扣行为是不合法的。

  法宝提示:

  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法律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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