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姐是一家公司的老会计,月薪5000元。前阵子,她跟部门经理产生了点小摩擦,一气之下便决定要辞职。几天前,周大姐给公司发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我已经决定今天辞职,并希望在周五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很快,公司便派人事经理来做周大姐的工作,劝她不要辞职。可周大姐正在气头上,又怎么能听得进去呢?就这样,半个月后,公司给周大姐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您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经理的职务;同时,公司将按时支付您的薪金。”
此时,周大姐却后悔了。她找到公司经理,希望公司能够收回决定。但适逢经济危机,公司正乐得周大姐能够主动提出辞职,又怎肯轻易变更决定呢?周大姐只好收拾东西回了家。
郁闷不已的周大姐逢人便诉说自己的遭遇。邻居小丽听说后,建议周大姐去劳动仲裁委讨公道。就这样,周大姐将单位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庭的时候,周大姐提出: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岂料公司方突然后发制人,单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单位应该撤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周大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电子邮件形式的辞职信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宝解密:
一般来说,诉讼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可以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在这个案例中,除周大姐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还有一关键点,即她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不再上班。这一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大姐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确认了公司同意其辞职的意向。在这以后,如果周大姐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就必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