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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约束董事长

2009-08-20


  2006年8月,凤翔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李某联合公司的另四名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决定罢免公司的仙人董事长王某的职务,因为王某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侵吞了公司财产。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15天以前,李某就将召开董事会的事宜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董事长王某明确表示不参加会议。李某和另外四位董事经过一致同意,罢免了王某的职务。王某不服,以其才享有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法宝解析:

  原《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制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根据该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控制在董事长一个人的手里。体现在本案中就是:王某若拒绝召集董事会会议,其他董事也无权召集。这显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形成了约束。因而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针对该情况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在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候,副董事长及半数以上的董事有权召集和主持。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拒不参加罢免其职务的会议,但李某以及其他四位董事依法召开的董事会,形成的罢免决议合法有效。王某也应该接受这一决议的结果。

  这一点也提醒我们注意,公司的董事长往往实际控制了公司,如果其有违法的情形,其他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其职务,这也是对董事长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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