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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责任知多少

赵常民 2009-06-02


  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条件,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没有对相应的责任进行约定,很容易引发争论,发生矛盾。看看下面这则案例,会对您有什么启示。

  2004年4月,孙某与王某、李某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使用王某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孙某与王某各出资5000元,李某出资1万元。利润分配为1:1:2。王某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某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1:1:2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孙某与李某都不同意,发生争议,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法宝解析:

  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利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是使用王某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王某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的办公用品,属于合伙企业内部的共同债务,对于合伙人内部而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利润比例来承担。对外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这4000元的债务应由三人按照利润分配比例共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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