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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协议无效

2009-04-08


  随着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开发商与购房者经常采用恶意串通的方式签订“逃税协议”,以达到少缴税费,降低购房成本的目的。这种协议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希望通过下面这个案例给大家一些启示。
  
  2008年9月5日,杨某向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开发商向杨某转让房产,相关的税费由杨某承担。为了少支付税费,杨某与开发商协商在合同中将房价少写了10万元。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15日内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开发商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杨某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的定金。同日,杨某支付定金20000元,开发商出具了收条。由于杨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认为杨某构成违约,于是主张定金不予退还。但杨某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经交付的定金20000元。开发商在法庭上承认确实签订了定金协议,也收取了杨某20000元的定金,但是双方已经签署了协议,且杨某违约在先,故定金不能予以退还。而杨某则主张,原协议逃避国家税收是违法行为,协议无效,因此开发商应返还其已交付的20000元定金。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协议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从而认定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20000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宝解析:

  买卖双方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杨某与开发商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房产交易中的税费均由杨某来支付,又将房价少写,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费,导致的后果是国家税费的流失,因此杨某与开发商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也应该是无效的。由于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开发商应将20000元定金返还给杨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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