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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一个花盆引发的血案

2009-02-19


  天降大雨这是大自然的规律,而天降花盆砸伤人头引发血案,这责任该由谁负? 按常理,责任当然是由肇事者负责。但是,现如今楼房动辄就是20多层,住户又多,而且爱养花的人也多,挨家挨户询问不太可能,就是问了人家不承认又咋办?

  小王哼着小曲走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路过一高层居民楼时,只听“啪”的一声,某重物正好砸在小王头上,小王随之倒下,满脸是血,不省人事。等他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经医生检查,小王颅骨开放性骨折,颅内有出血,虽然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是被鉴定为7级伤残。这次不幸,给小王一家造成巨大损害。为了治伤,小王先后动了两次手术,花去了七万多元,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脑子受到了损伤,出院后仍然会经常性地头痛。为此,小王已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生活也受到很大影响。不明不白的遭受巨大伤害,小王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找到责任人讨个说法。

  可是面对着这样一大片窗户,小王也犯了难,到底花盆是从哪扇窗户落下来的呢?事发时谁也没有注意到,更没有人主动站出来承认。由于无法指出确切的肇事者,小王无奈,就把事发居民楼的50户住户全都作为被告,对他们提出了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4万余元。法院在经过反复调查、认真审理之后,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其中50家住户共同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我们知道,50家住户被判赔偿,其中有49家纯属冤枉。50家住户之所以没逃脱“罪责”,原因就是法院在对他们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他们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当时不可能发生“花盆坠落”事件。如果他们其中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花盆不可能从自己家窗台落下,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举证,解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真的是应该引起大家重视了,一旦发生了这类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我们可以回答开头提出的问题了。

  我们《民法通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说不管是悬挂物也罢还是搁置物也罢,如果从高楼上建筑物上坠落下来就是由这个建筑物的管理人由这个物品的搁置人或者是悬挂人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过你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利而产生的。从此案看,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50名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仅是2700多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立法本意。从法律的整体利益来看,这样的判决会增强每一位住户对建筑物、悬挂物管理方面的责任意识,这具有指导意义。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判决会对潜在的行为人产生一种激励作用,它会引导人们在固有的制度中妥善安排自己的社会行为,会让居民以及不动产的占有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我们要给那些喜欢在阳台上堆放杂物的居民提个醒了,阳台上的物品可一定要摆放安全,而且,不要随手往阳台下乱丢东西。再有就是,如果您家在做装修,凿下来的砖头、水泥块应该注意妥善处理,还有,门窗玻璃、空调的室外机等悬挂物也要注意保证它们的安全系数。最后,还要特别强调一下,如果是从您家意外飞出的东西伤到了行人,那么,即使您是无意的,也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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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花盆引发的血案

天降大雨这是大自然的规律,而天降花盆砸伤人头引发血案,这责任该由谁负?按常理,责任当然是由肇事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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