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3月1日,张先生在某银行存入人民币2万元,3月5日也就是仅仅过了4天的时间,2万元便悄无声迹地被转入了河南李某的名下。张某找银行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张某(原告)诉称:自2009年3月1日起,原告与被告(银行)已经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储蓄存款的安全并防止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而被告没有尽到这一义务。更严重的是在未经原告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存款擅自转入他人的帐户,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银行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银行(被告)辩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原告并不是简单地与被告以原始方式建立了储蓄存款关系,在银行办完存款之后,原告自已通过手机操作开办了“手机银行”业务,而且输入的是河南李某的手机号码,最关键的是还将密码告知了李某。“手机银行”有其特殊的操作流程,没必要象传统方式那样由储户到营业厅与工作人员面对面地核对身份后再进行业务办理。原告将密码告诉李某,是原告自己同意的,在业务的办理上已经构成授权。即使李某以诈骗为目的,那么被骗的是原告自己而不是银行,所以银行没有任何过错,当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手机银行”使人们足不出户便可办理相关业务。然而有利就有弊,“手机银行”完全是数字化操作,一点一按便能完成业务的办理。所以个人信息的保密尤为重要,否则你会受到伤害却没有任何痕迹。
作 者:郭建立 律师 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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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商晓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