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尽头,本来应该好聚好散,可是还要为财产分割问题进行“战争”,甚至曾经的夫妻转眼就变成仇人,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早已司空见惯。而财产分割之所以有那么多的纠纷,很多都是因为不明白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哪些是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
琳琳正在为这样的问题和丈夫晓松闹得不可开交。
琳琳和丈夫本来协议离婚,都约定好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可是琳琳要求分割晓松的养老保险金,包括社保和商业的养老保险金,晓松坚决不同意。由此,二人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双方对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
晓松认为无论是社保或是商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怎么能当作共同财产呢?
晓松的观点代表了相当多人的看法,这样的争议也屡见不鲜。但是晓松的观点是对的吗?法院会支持晓松吗?将来才能得到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从理论上讲,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且,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下列财产形式的认定等问题作具体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出资问题等,其中对养老保险金,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晓松的养老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支付的方式,可有多种方式。法院判令被告判决书生效后即给付,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减少以后支付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种方式是,等到被告实际取得该养老保险金后再向原告支付,这种方式判决生效与实际履行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可操作性不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财产安置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