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关系,我不时会遇到一些当事人前来询问婚前财产约定或公证事宜。他们普遍担心的是,如果将来婚姻一旦解体,自己婚前的财产(包括父母赠与的)会被对方分去一半,因此内心是强烈希望能就此与对方做个书面约定或公证,但又怕对方难以接受而影响到双方的感情,内心充满了矛盾。
按照我们中国人的传统,结婚是一辈子的事儿,是无比神圣的。如果两人在结婚前搞个合同之类的东西,岂不是不顾感情,完全成了一种功利性的婚姻?再说,凡合同都有期限,这是不是在鼓励大家离婚?
我以为,这种顾虑完全是多余的。婚姻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契约(契约与合同是一个意思),只不过一般的合同国家不加干预,婚姻则需要国家登记认可(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我国婚姻法确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可见,结婚就得厮守一辈子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再多的山盟海誓在现实和法律面前都是苍白无力的。与其到时打打闹闹上法庭,还不如婚前大家来个约法三章,先小人后君子。实际上,婚前财产约定不仅不会造成离婚率的上升,反而可以断了某些人的不良企图,可以帮助人们改变对婚姻的心态,尤其能够消除经济条件较差一方的不安和顾虑。有点危机感不是坏事,大家回顾一下过去的固定用工制度与现在用工制度的不同,也许能体会出两者之间的异曲同工之处。
社会在进步,人的思想也应该随之改变。当你的准“另一半”向你提出婚前财产约定时,你如果能确信你们之间的感情,大可坦然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