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丙三自然人系某有限公司股东,甲出资50%,乙出资30%,丙出资20%。公司成立七年来业务发展良好,每年均有盈利,但从未分红。对此股东丙多次向甲、乙提出,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进行分红,甲、乙两人不同意分红,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规定,该公司成立七年,每年均有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丙提议要求分红,甲、乙不同意,致使丙作为股东不能正常享有股权投资产生的资产受益,因此,丙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如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则丙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