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去年购买了一套期房,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6年初交房,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前通知蒋先生去办理交房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表》亦没有办理完成,不具备交房的条件,于是未办理交房手续。两个月后,开发商再次通知蒋先生去办理交房手续。此时房屋已竣工,《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已办妥,但小区内的道路未建设完成。购房合同并未将小区道路情况作为交房条件明确约定。请问:蒋先生能否以小区内的道路未建设完成为依据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律师解答:不能
法理解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之一,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而预售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是什么,则留给了购房人和房地产商通过合同去约定。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小区道路未建成的问题,没有特别约定的,蒋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收房,因为国家已通过了验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