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李先生询问:祝家与我家相邻。祝家要改建私房,根据《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祝家要与四邻达成建房协议。2000年11月10日,祝某与我就祝家改建私房达成了《建房协议书》。其中《建房协议书》是“城管办”统一印制的,共有11条。其中第5条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拟建房屋山墙不得开门开窗。可祝某不顾双方达成的协议及武汉市的规定,硬是在山墙开了三扇窗户、两个条挑檐。请问:双方达成的建房协议可以不履行吗?
律师解答: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建房协议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祝某的行为已经单方违约,且直接侵害了你的相邻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和《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祝某违反协议,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祝某赔偿损失。祝某与四邻中的你没有建房协议,其建房就不能依法进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外,祝某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你的相邻权,你依法可以要求祝某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另外,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你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要求祝某依法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