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顾名思义,即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因如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的争议纠纷。继承纠纷有很多种类型,比如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赠纠纷等。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纠纷其解决办法也是不尽相同的。
1、法定继承纠纷
2、转继承纠纷
3、代位继承纠纷
4、遗嘱继承纠纷
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6、遗赠纠纷
7、遗赠抚养协议纠纷
1、法定继承纠纷的处理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依据下述规定解决法定继承纠纷。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转继承纠纷的处理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行为。常见的纠纷有其他继承人侵犯转继承人的继承权,或者剥夺转继承人的继承权,遇到此种情况,侵权人应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将应由转继承人所得份额归还转继承人,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由于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转继承人的损失。
3、代位继承纠纷的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有代位继承纠纷,依据此条即可保障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利益。
4、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在所有的继承纠纷中,出现较多也是遗嘱继承纠纷,例如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也有未公证遗嘱;有书面遗嘱,也是口头遗嘱;有同样内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还有日期不一致同时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遗嘱等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在数份有效的遗嘱中,以哪份遗嘱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7)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9)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0)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处理
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被继承人死亡以后,还遗留有尚未清偿的债务,而继承人很多时候不愿意负担这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由此而产生法律纠纷。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6、遗赠纠纷的处理
遗赠纠纷常常发生在遗赠人设立遗嘱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在实施其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遗赠人将财产用遗嘱的方式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时最重要的要看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如果遗赠协议是在自愿、意思明确、清醒、无胁迫的状态下,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并且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件规定,应当认定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并尊重遗赠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另外,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受遗赠权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清偿遗赠人的债务应优先于执行遗赠。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7、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的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遗赠给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同时享受被抚养的权利。如果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成立,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对于法定继承而言,还要特别强调一点,法定继承是不分男女的,不是只有家中的男丁具有继承权,所有的子女均具有继承权,包括已经出嫁的女子一样具有平等的继承权,这一点在农村更应该引起注意,因为在农村有“出嫁女不产于继承”的观点。同时还要注意有部分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对于不能纳入遗产范围的财产不能继承。
另外,如果继承人为继承遗产而谋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谋害其他继承人的,或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情节的,或是采取胁迫、欺骗被继承人的方式设立遗嘱,或者伪造、篡改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均可以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案情回放:
老吴生前有两儿、两女,两个女儿成年后均已远嫁他人,平时也常来看望;两个儿子,老大身体健壮,一表人才,老二在十几岁的时候因为一场车祸造成下肢残废,体弱多病。老吴两口为了能为两个儿子各娶一房媳妇,过上好生活,一辈子艰苦努力,在1982年为大儿子建了一处新房,娶了一房媳妇,老大开始单门独户的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小明、小亮,老大让两个老人放下了心;可是,始终不能让老吴两口放心的是老二,为了能更好的照顾这个儿子,老吴两口一直和老二生活在一起。后来,老吴也将自己与老二一起生活的房屋重新翻建了一次,为老二娶了一房媳妇,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小梅、小娟,再后来,老二又找人将门前的过道翻建了一次,一大家人在这个小院内其乐融融的生活着。可是体弱多病的老二最终还是先老吴两口走了一步。老二走后,妻子也改嫁他人,老吴两口无奈的带着两个孙女艰苦度日,一晃就是十几年。去年,老吴老两口也双双离世。去世的时候,老吴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生前居住的房屋交由小亮继承,原因是老大有两个儿子,只有一份宅基地,这几件老房子留给小亮就是希望能给小亮留一份宅基地,让他能重新翻建一下房屋好介绍对象,成家立业。
当老大正打算给小亮翻建房屋的时候,老二的二女儿小娟站了出来,说这几件房屋是爷爷、奶奶留给自己父亲的,这是自己从小到大生活的房屋,怎么就成了他人的呢?更况且父亲也为这几间房屋出了力和钱,因此这几件房屋应是父亲留给他们的遗产,爷爷所立遗嘱无效,小亮无权处理。
两家人因为这几件房屋的归属问题争论不休,最终小亮将自己的姐姐小娟告上了法庭,两家的纷争逐渐升级。
法庭审理:
案件到法庭后,主审法官十分重视,多次到案件争议的房屋所在地的国土部门及房产管理部门访查土地权属情况及房屋的登记情况,并到村委会去了解此案矛盾问题产生的根源。通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很快被查清,此份宅基地使用权在新农村土地使用权普查的时候,由老吴变成了小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小亮申请撤诉。然而,小亮撤诉并不是案件彻底解决。再次走访老吴所在村委会的时候,审判人员了解到一个新情况,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原来,小梅、小娟已经出嫁,自己本无心要强留这份宅基地,但是伯父在打算翻建房屋时不仅没有给小梅、小娟商量,而且把他们遗留在房屋内小梅、小娟两人的物品清理出去焚烧掉了,现在又将此案起诉至法院,这大大伤害了两人的心灵。了解到这一点,法官当即找到小亮父子两,给他们说明的事情的始末,告诉他们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并不一定是诉讼,妥善的协商胜过于对簿公堂。法庭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此事,最终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