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也拥有继承权。所谓私生子,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私生子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私生子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私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
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所谓私生子,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
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即私生子与非私生子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
当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不应承担责任。因而保护他们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必须证明与生父母的身份关系。
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刘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私生子小华为争遗产,将刘某的原配夫人张女士及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326。11万的60%,剩余的40%作为刘某遗产再由张女士、她的两个儿子、小华四人均分。
家住南开区的刘某年近50岁,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生意。张女士为刘某妻子,二人生有两个儿子。刘某同时又与比他小20岁的李娟同居,于2002年8月15日生有一子小华。
2008年4月,刘某因车祸死亡。李娟认为小华也是刘某之子,应该分得其遗产。为此,她多次与张女士协商遗产分割事宜,但均被拒绝。后李娟代其子小华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及刘某的另外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分割刘某近350万元的遗产。
庭审中,被告张女士不同意小华继承财产的请求,并拿出丈夫生前的一份保证书,内容大致为:刘某保证,与李娟是一般男女关系,李娟所生之子与刘某无关系,从即日起与其断绝一切关系。如果以后与李娟和孩子还有联系,他愿放弃一切财产。
后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生物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不排除小华与小伟(刘某与张女士所生之子)在血缘上存在同父兄弟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小华、被告张女士和刘某的另外两个儿子(刘某的父母已去世)。被继承人刘某生前向其妻张女士出具的《保证书》中所涉义务系夫妻间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故被告张女士以此抗辩被继承人的遗产已不存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被继承人生前的过错,在对他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可以不按一半分出。据此,法院将刘某与张女士共同财产的60%分给张女士,其余40%的财产作为刘某的遗产,均等分割给4个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小华分得遗产32.611万。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所以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子女范畴,应当首先获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