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不同,有特定的特点、申请流程和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包括两层含义:
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
1、一种金属斗拱中的斗,有一个上大下敛的斗体(1),斗体上有与拱配合的槽(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体是中空敞口的,并有斗底(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底有1条以上的翻边(3-1)。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体(1)内有支撑条(4)。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体(1)内壁有连接封板(6)的搭襻(5)。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体(1)内壁有连接封板(6)的搭襻(5)。
6、一种金属斗拱中的拱,有与斗体槽(2)配合的拱身(7),拱身上方有斗体承台(8),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拱身是中空敞口的,拱身的两侧壁间连有支撑条(7-1)。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拱身(7)中间的上部有槽(7-2)。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拱身(7)中间的下部有槽(7-3)。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拱,其特征在于为半拱身,中端面有支撑条(7-1)。
10、根据权利要求6或7或8或9所述的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拱身承台部分有翻边(8-1)。
—1—
说明书
金属斗拱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结构构件,具体是一种金属斗和金属拱。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背景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自身重量较轻的金属斗拱。
本实用新型的金属斗拱主要采用了中空结构的构思,从而大大降低了自身重量。
斗的具体技术方案是,有一个上大下敛的斗体,斗体上有与拱配合的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斗体是中空敞口的,并有斗底。所述的底可以为整底,也可以是1条以上的翻边;薄壁上的翻边,既作为与下方拱承台的连接部,也有利于提高结构强度。为了提高斗体强度,斗内有支撑条;根据承重要求,支撑条可以是一条,也可以是“十”交叉形。
拱的具体技术方案是,有与斗体槽配合的拱身,拱身上方有斗体承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拱身是中空敞口的,拱身的两侧壁间连有支撑。承台部分可以有翻边,它既作为与上方拱底的连接部,也有利于提高结构强度;采用焊接的斗拱可以不设翻边。两侧壁间的支撑,则有利于提高拱身强度,便于整体斗拱安装。所述的拱身有三种基本形状:一种是拱身中间的上部有槽,另一种是拱身中间的下部有槽,此两种拱身上槽下槽配合成“十”字;第三种是半拱身,中端面有翻边和支撑条,翻边用于装配时与另一个全拱固定。
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可以相互转换,而且相互转换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况,但实际操作起来要讲究技巧。因为申请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不能准确地判断其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的高低,所以,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对于申请发明专利还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把握不准,难以决断。但懂得专利法的申请人为了防止丧失取得专利权的机会,又急于提出专利申请,所以,在提出申请后,可能会出现申请人想把发明专利申请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是相反的情况。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能通过提交转换请求的方法来达到实现相互自动转换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更不能主动进行类似的转换。这时,最实际有效的办法就是申请人及时地重新提交一份新的专利申请,正式办理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如果在先申请还没超过12个月,申请人就可以在提交新的申请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弥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逾后的不足。同时要注意,重新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主题应当和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主题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