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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被傍名牌属侵权,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案例           阅读:540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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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被傍名牌属侵权行为,因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商标。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

案情简介:

亲亲公司始创于1985年,1992年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亲亲及图”商标,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等。后又不断改进商标,并于2004年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亲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果冻等。同时,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亲亲”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

2005年,亲亲公司发现被告郝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亲亲公司认为郝某恶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的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被告的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交由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自1993年起使用的“亲亲”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郝某开设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是专门销售小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其对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应当是明知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注册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其域名与原告的驰名商标相同和近似,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被告郝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亲亲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将其交由原告亲亲公司注册使用;赔偿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律师解析: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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