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银行代销金融产品应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商事诉讼案例          2017-02-07 阅读:466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原告诉甲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

2011 年 6 月 17 日,吴某至甲银行处办理存款业务,甲银行理财顾问沈某向其推荐理财产品。吴某表示同意购买后,沈某即使用甲银行的计算机代吴某操作购买了人民币 9 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某 ETF 基金,吴某输入了其银行卡密码。整个购买操作过程中,甲银行均未与吴某办理书面手续,亦无证据证明对吴某进行了购买基金的风险提示。2011 年 10 月,吴某至甲银行处办理上述基金的相关手续,得知该基金发生亏损,双方遂起纠纷。2012 年 7 月 26 日,吴某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基金全部抛售,共计亏损 24,324.07 元。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资金损失。   

法院判决:甲银行赔偿吴某损失7,297.22 元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 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 并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吴某至甲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甲银行向其推介基金理财产品,应当先按照 规定了解吴某的投资能力并评估吴某的财务状况,再向吴某推介合适 的产品,并应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但甲银行并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

尽管甲银行抗辩其已经在网上对吴某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但因整个基金购买过程基本由甲银行经办人沈某操作,吴某仅输入了 账户登陆密码,因此甲银行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故应 承担相应责任。

吴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吴某让甲银行工作人员代其申购涉案基金,在申购前,未根据网络系统提示阅读风险提示并接受风险评估,自身亦存在过错。结合吴 某和甲银行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甲银行对吴某的损失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商业银行代销须履行风险评估义务

银行具有网点众多的优势,银行代销成为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但由于银行代销过程中存在风险提示不足、误导性 销售等行为,导致相关纠纷频发。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 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对于商业银行在代销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要求。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客户相对于银行而言对信息掌握的弱势性,以及在交易选择上对银行这一推介机构的依赖性等因素,立足于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立场,认定银行作为第三方发行理财产品的代销方,应当负有与该 理财产品发行方同等的风险告知和提示义务,并且银行方应当对其履 行上述义务承担证明责任。而金融消费者作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对其投资行为风险具有合理注意义务。本案对于今后银行 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代销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8.82.142, 216.73.216.103, 10.8.82.142, 10.8.82.142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