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拦截120多万只劣质避孕套
近来,东莞就查处124万只“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进口避孕套。据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称东莞局)网站消息,这批避孕套货值达80.6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48.20万元)。以此计算,平均每只价格将近4.50元,在市场上套用其他品牌定价加较高。
东莞局通报称:位于东莞的长安海关查验发现,这批避孕套疑似“三无”产品,既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也无标明生产厂家,海关于是将此事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来源:财新网)
如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所以,套用他人品牌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
综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该类商事案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商事律师,细心听取专业商事律师的法律意见,这样便于以后在该类案件纠纷涉及自己利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