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向员工借钱拒不归还
我是凯宾尼公司的员工,2013年10月25日凯宾尼公司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2万,并给我出了一张借条。此后,我多次索要,但凯宾尼公司均未归还。另凯宾尼公司系杨威、杨惠丹两人出资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杨威出资450万、杨惠丹出资50万,杨威系法定代表人,杨慧丹系经理。凯宾尼公司营业收入基本直接汇入或者由公司账户转至杨威或杨惠丹个人账户,杨威家庭需要资金也由公司支付。凯宾尼公司与杨威、杨惠丹财产混同,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根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凯宾尼公司、杨威、杨惠丹连带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要件不符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据查明事实,凯宾尼公司向石强借款2万元且未予清偿。就该2万元,石强主张杨威、杨惠丹滥用法人人格、构成财产混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法律后果是使公司股东在特定场合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1、主体要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主体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的股东,一般为公司的控制股东;2、行为要件,必须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存在,如抽逃出资、公司与股东身份混同即公司人格形骸化等情形;3、结果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害。综上,对石强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