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东查阅公司材料,被拒向法院起诉
李某、孙某、吴某、王某系江苏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的股东,其中李某的股份系受让于公司原股东张某。2009年4月8日,李某、孙某、吴某、王某向置业公司递交《申请书》,申请于4月23日前在公司住所地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孙某、吴某、王某在申请书上签字,李某由张某代签字。4月20日,置业公司复函李某、吴某、孙某、王某,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给四人查阅、复制。李某、孙某、吴某、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人对置业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置业公司的会计账簿、议事录、契约书、通信、纳税申报书等所有公司材料。
法院判决:股东享有知情权,判决公司提供相关材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孙某、吴某、王某系置业公司的股东,曾向置业公司递交《申请书》申请查阅公司所有材料,但遭到公司拒绝。法院认为股东享有知情权,但是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置业公司向李某、孙某、吴某、王某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
律师说法: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据上述规定,股东提供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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