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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出资未缴足,股东分红权受限制吗?

商事诉讼案例     深圳商事诉讼律师李慧丽     2017-06-14 阅读:733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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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股东协议出资未到位,欠缴出资股东遭起诉

2004年6月,西能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创富公司认缴出资6640万元,占注册资本83%;古斯利公司认缴出资13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双方协议剩余注册资本则书面保证三年内全部到位。2007年5月,出资期间即将届满,创富公司按期缴纳出资,但古斯利公司却拒绝出资。2007年7月公司要分配年收红利,但是创富公司拒绝古斯利公司行使分红权,双方起纠纷,协商未果,古斯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分红权。

法院判决:股东出资未缴足,判决不享有相应分红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西能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其中,创富公司认缴出资6640万元,占注册资本83%;古斯利公司认缴出资13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双方协议三年内缴足出资。法院认为,股东创富公司已经完成剩余注册资本的出资,而股东古斯利公司只完成了首期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判决古斯利公司不享有未缴足部分股东分红权。

律师说法:股东表决权受限制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西能公司章程第十三条条也明确规定股东负有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即缴纳注册资本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约定义务。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也提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以其没有按期缴纳出资或出资补足,主张在其补缴出资前应相应限制其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及新股认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协议约定出资未缴足的情况,其相应的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 

以上就是关于“股东协议出资未缴足,股东分红权受限制吗?”案例的具体介绍,在公司股东权利行使过程中如果出现任何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积极依法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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